一、 申請期限: 自 112 年 5 月 1 日(週一)上午 8 時 30 分起至 5 月 12 日(週五)下午 5 時止,向註冊組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。
二、 辦理方式:
1. 轉系、所、組、學程限申請一系、所、組、學程,違反者取消申請資格;已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。經核准轉系、所、組、學程學生,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。
2. 填具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認可之轉系所申請表一份(表格請向註冊組洽取,亦可直接至教務處網站中下載), 並檢附成績單及轉系所申請表自行送交轉入、轉出系所核章後,於申請期限內繳回註冊組(系所規定文件請送轉入系所)。
申請表格及相關規定可於教務處網站中下載 http://pdc.adm.ncu.edu.tw/Register/